第三条
已废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进行,领誓人由大会主席团在宣誓人中确定。
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选举产生后,宣誓仪式在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