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