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