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企业单位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奖励。奖励资金从所节约的能源价值中依法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