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节能审查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