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