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