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