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相关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单位或个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