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