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

(二)借解散或者破产清算转移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的;

(三)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或者侵犯其成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