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二)借解散或者破产清算转移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的;(三)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或者侵犯其成员其他合法权益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