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提供的实验动物应当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对在其场所进行的动物实验应当出具动物实验证明。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