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