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