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