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