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二)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

(三)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