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单位违反本条例未按国家规定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节约用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