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房屋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未予安装的,不得交付使用。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