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时,市节水办应参加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