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与人员第十五条已废止开办中藏蒙医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后,方可执业。中藏蒙医执业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证书并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医疗、预防和保健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