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批签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和检验;
(二)未及时公布上市疫苗批签发结果;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核实;
(四)发现疫苗存在重大质量风险未按照规定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批签发机构未按照规定发给批签发证明或者不予批签发通知书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