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六章 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第五十四条有效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等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将质量分析报告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