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三章 疫苗生产和批签发第三十一条有效对生产工艺偏差、质量差异、生产过程中的故障和事故以及采取的措施,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如实记录,并在相应批产品申请批签发的文件中载明;可能影响疫苗质量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