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三章 疫苗生产和批签发第二十三条有效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及时将其任职和变更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