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检察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检察官、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