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检察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检察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经批准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检察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检察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经批准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