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