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三节 期限第四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