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法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法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