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