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第二十条有效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