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高污染燃料产生的大气污染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冶炼、炭素生产、建材、煤化工等行业生产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或氮氧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脱硝、低氮燃烧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降低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的措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