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方,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又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限期搬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