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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七条

有效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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