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