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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3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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