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第二十四条有效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