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