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宣传,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