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有效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效纳入对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给予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