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有效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财务管理制度,将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计入科研事业收入,作价入股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并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和统一会计核算。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和收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