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有效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的知情权,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应当配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拟转让或者放弃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