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工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种子,未依法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经营档案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