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与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