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与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准确记载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档案记载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