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与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委托生产、销售种子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委托生产、销售的农作物和林木种类、品种名称、委托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受委托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得再委托第三方生产或者销售种子。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