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预算草案编制时,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重要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提出有关预算安排、资金绩效提升和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本级政府研究处理。有关预算经批准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组织检查监督,督促本级人民政府保障预算资金落实。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了解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调查了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部门对预算安排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