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