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各级决算经批准后,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报告批复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