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第四十八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