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在预算年度终结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