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预算执行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审计部门及时进行审计,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对预算执行和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计划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